學會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則  
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環境教育學會。

第二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公益社會團體。

第三條 本會以結合各界資源,從事環境教育的研究實施、推展與辦理,並加強與國內外各相關團體的交流與聯繫為宗旨。

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其他地區設分支機構。

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  (一)提供環境教育資訊服務
  (二)進行環境教育專題研究
  (三)推廣環境教育
  (四)發行環境教育刊物
  (五)促進國際環境教育交流活動
  (六)從事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相關活動

第二章 會員  

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:
  (一)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者、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  (二)團體會員:凡公私機關、學校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
          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人,
以行使權利。(105.11.6增修條文)
  (三)永久會員:凡本會會員一次繳納十年之常年會費者,為永久會員,不必再繳納常年會費,但如出會或退會,
          則再入會時,仍須依初次入
會手續辦理。
  (四)贊助會員:凡贊助本會宗旨,對本會提供人力、物力贊助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。
  (五)學生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大專院校學生,由所屬科系主任之證明,並經學校同意,得向
          所屬學生分會請求入會,經分會審查合格,
照章繳費後得為學生會員。學生會員
          之會籍,由各分會自行管理並按期向本會報備。

  (六)榮譽會員:凡國內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者,對我國環境學術或實務卓有成就和貢獻,或曾擔任本會理監事乙職,
           應由本會會員二十人以上連署,
列明其功績,再經理監事會議投票(三分之二多數決)通過後,得為本會榮譽會員,並享有免繳會費之權利。
           (88.2.27增修條文)


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
    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
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  (一)喪失會員資格者
  (二)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

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
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贊助會員與學生會員除前項權利
     外,享受一般會員之權利。


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十四條 會員未依規定繳納會費連續二年以上者,視同自動退會。永久會員連續二次(含當次)未出席或
     未委託出席會員大會,暫停其當次會員大會參與權。
(109.10.24增修條文)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 

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    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
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前項會員代表選舉
     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
第十六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左:
  (一)訂定與修訂章程。
  (二)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(三)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(四)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(五)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  (六)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(七)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  (八)與會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
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、監事七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    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,
候補監事二人。並得視需要採通訊選舉方式
     辦理之,有關通訊選舉辦理宜經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執行之。


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  (一)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  (二)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  (三)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(四)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  (五)聘免工作人員。
  (六)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(七)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  (八)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
     對外代表本會,
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
     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
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  (一)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(二)審核年度決算。
  (三)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  (四)議決監事或常務理事之辭職。
  (五)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
第二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及理事長選舉
      應在下一屆理監事會任期開始前一年完成,
接任理事長負責編制新任期的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
      書。(94.2.26修正條文通過)


第二十三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
第二十四條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  (一)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  (二)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(三)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(四)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任免之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秘書長提名,
      經理事長認可後,報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
解聘時亦同。

第二十六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
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及學生分會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若干人,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第四章 會議  

第二十九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開,召開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     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
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。
 
第 三十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三十一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分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  (一)章程之訂定與修訂。
  (二)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  (三)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  (四)財產之處分。
  (五)團體之解散。
  (六)其他與會員權利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
      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
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
      較多數同意行之。


第三十三條 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;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,
      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
 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 

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  (一)入會費: 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;團體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仟元;學生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佰元。
  (二)常年會費: 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;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;學生會員新台幣貳佰元。(93.03.23修正條文通過)
  (三)事業費
  (四)會員捐款
  (五)委託收益
  (六)基金及其孳息
  (七)其他收入

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三十六條 本會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
      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
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經理監事會通過,先報主管機
      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
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。

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六章 附 則  

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
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報經內政部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台(82)內社字第8217744號函准予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