諮詢輔導案例

2011-11-15
為什麼我們是環境污染的受害者卻要上課4小時
案號 002 日期 2011-11-15 08:20~12:10
對象類別 政府機關環境教育承辦人 對象 基隆市防災主管及各單位減碳管理員、環境教育承辦人
地點 基隆市防災教育館3D視聽室 輔導人員 蕭瑞棠

環境教育法是民眾權利義務的法、促進環境學習、組織學習的法。也就是政府應提供及保障所有國民的環境權、學習權;民眾需要知道自己能為環境與生活品質的決定負責的義務和權利。民主有賴於公民素養的普遍增能與賦權的社會環境。在面對那麼多環境災難、風險、資源利用等議題,每個人都有知道和評價的基本權利,了解自己身處環境的情況、生活和環境的關係等,然後為追求優質生活環境而有所行動,例如在改變生活方式、參與社區環境的保護,或要求政策上的改變等等。這跟講習(破壞環境而受到處罰)是不一樣的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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