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課老師如由該校為其投保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,於該年12月31日前仍在職且在學校代課逾3個月,應受4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;並應算入當年度最後一個代課滿3個月學校(且12月31日前仍在職者)之教師數;鐘點代課教師不屬於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所稱之員工,故不強制受4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。通常以1節課代表1小時,8節課相當於1日,3個月相當於90日。
案號 | 048 | 日期 | 2012-11-28 14:00~16:30 |
對象類別 | 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 | 對象 | 境內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 |
地點 | 臺南市裕文國小研討室 | 輔導人員 | 蕭瑞棠 |
代課老師如由該校為其投保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,於該年12月31日前仍在職且在學校代課逾3個月,應受4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;並應算入當年度最後一個代課滿3個月學校(且12月31日前仍在職者)之教師數;鐘點代課教師不屬於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所稱之員工,故不強制受4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。通常以1節課代表1小時,8節課相當於1日,3個月相當於90日。